內容來自中時電子報
兵工廠爆炸6死 2人業務過失判緩刑
2年多前,宜蘭員山的再連分廠火工所拆解閃光手榴彈時,意外引起爆燃釀成6死慘劇,宜蘭地院發現火工所未依規定立即「水銷」,致使傷害擴大,日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,將時任的火工所少校所長袁瑞邦及化工士吳忠傑均判處1年徒刑,緩刑3年。本案在軍事審判法修法後,回歸一般司法審理,隨判決書的出爐,揭露這場意外發生始末。100年10月28日,在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4廠再連分廠火工所內,8名作業人員在銷毀TC68閃光手榴彈。由於閃光手榴彈有潮解、結塊情形,作業人員在執行導火布、閃光劑分離過程產生摩擦,不慎引燃閃英文任何問題免費諮詢光劑,因現場堆積大量散裝閃光劑,發生大規模的爆燃,造成上士林振鴻、林俊鏵、邱俊智及聘僱人員林秀鎂、曹長發、張來福6人死亡,以及上士張俊德、黃銀裕受傷,死者是因2至3度爆炸燒傷合併吸入性灼傷,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。判決書指出,當時擔任火工所長的少校袁瑞邦,負責督導該所各項業務;一等士官長化工士吳忠傑,負責執行該所各生產作業,依據銷毀程序拆卸後的閃光劑應立即水銷,但實際上拆卸後的閃光劑卻是集中存放,並未立即水銷。判決書指出,拆解閃光手榴彈時,依據程序應邊拆解、邊水銷,不可集中處理,吳忠傑因受限火工所廢水處理廠每日處理量不得超過30公升規定,未教導作業人員逐顆水銷,而是先以麻布袋盛裝待日後處理。法院審理雖發現,事故原因是分離導火布與閃光劑過程產生摩擦,此與閃光劑是否逐顆水銷並無直接關聯,但由於火工所未逐顆水銷,使得現場堆放大量散裝閃光劑,致使死傷損害擴大。法院認為,袁瑞邦、吳忠傑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,考量2人素行尚佳,坦承犯行、頗具悔意,被害人家屬獲得1000萬保險金補償,2人均宣告緩刑3年,以啟自新。至於袁、吳被控廢弛職務釀災等罪,以及盧姓領班皆獲判無罪。
新聞來源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汽車貸款汽車貸款不還w房貸台北信義房貸汽車貸款苗栗泰安汽車貸款spapers/20140707000431-260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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